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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海关务工作室原创文章——锦囊妙计(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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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5-15 14:34: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欣海关务工作室原创文章——锦囊妙计(七)
“对外承包工程物资分批退运回国”通关全揭秘(上)
本文为徐婷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案件回放
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对外签订水泥生产线项目总承包合同,并于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向外方项目现场以“对外承包出口”贸易类型发运若干批临时出口的项目施工建设安装工具,目前仍有部分尾项仍在施工中,总承包合同有效期为四年。考虑到有效期将至,该司考虑将当初出口的工具设备等陆续复运进境。
第一批复运进境货物如下:
卷板机(HS:8462.2990)1台,申报金额USD10675.03;
发电机(HS:8501.6300)1台,申报金额USD53444;
50T履带吊(HS:8426.4910)1台,申报金额USD5555.5;
电热水箱(HS:8516.1010)3个,申报金额USD782.65;


关检联合揭秘
问:对于这些对外承包出口物资退运进境,是否对退运时效性也有要求?
答:是的,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复运进境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应当在项目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按退运货物贸易方式复运进境。如需延期复运进境,须在工程期限届满前向出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问:分批进口时海关如何对进境物资进行监管?
答:海关对整机出口、分批进境物资按照金额进行分批核销。根据企业提供的分批退运计划,接受申报的海关根据实际申报进境货物品名和金额与原退运计划进行审核,经查验后,数量在原出口货物范围内,金额比例在合理范围内并且审核无误的,海关官员需在列有退运计划的原出口报关单上盖章确认。


问:办理入境货物通关单时,商检老师退单了,要求补办关于电热水箱这个商品的能效证明以及3C认证,通关速度又要耽误了,这可如何是好?
答:这是由于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 2004 年第 17 号令,按照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验证工作的通知》要求,进口产品符合通知五中规定的特殊情况的凭《特殊情况声明》并附上原对外承包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前往企业所在地商检局进行加验盖章。由于电热水箱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内,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令第117号、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以及上海3C入境验证商品报检指南,本案例进口商品符合上海地区13中不需办理3C认证的情形,检验检疫机构凭“3C入境验证特殊情况声明”接受报检。


理论依据
1、 商务部2008年第7号令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2、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 程》的通知;
3、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复运进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 (2014年第145号);
5、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令第117号
6、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0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 与2014年HS编码对应表的公告》
7、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 定表的公告》
8、 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9、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 证的条件》
10、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产品能源效率标识验证工作的通知


1:看来,对外承包物资进出口其中奥秘还真是多
2:不仅如此,涉及到的过关风险也非常大
1:我们公司即将与外方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进出贸易环节看来容不得半点马虎,那么多注意事项!
2:没错,一个环节滞后就会导致整个项目的出运或后期退回时出现滞报或集装箱滞港费、可以享受的关税减免成为泡影,真该找一家有经验的企业做你们的进出口报关代理呢!
1:有道理!早做准备,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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