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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诉讼案例(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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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5-05-12 17:21: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希望能从实际的案例来学习一些道理,特从全润通网那里转载一篇文章过来与大家分享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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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9年2月,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税号1302.1990向深圳海关隶属机场海关申报出口罗汉果甜苷。机场海关经审核认为该货物的正确税号为2938.9090,并要求该司更改归类。该司承认归类申报错误,并由其代理报关公司代其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后进行报关单修改处理。 
2009年7月该生物公司再次以税号1302.1990向深圳海关另一隶属海关笋岗海关申报出口罗汉果甜苷时被笋岗海关查获。笋岗海关经调查发现该司于2009年2~7月期间曾分别从深圳海关隶属笋岗海关、大鹏海关和南宁海关隶属桂林海关,以税号1302.1990申报出口罗汉果甜苷共6票,合计6800千克,价值231.8万元美元(折合人民币1576万元)。 
笋岗海关认定该生物公司在明知机场海关对其商品进行归类修改后仍按原税号申报,且由机场海关转移至其他口岸出口,存在申报不实、转移口岸逃避海关监管等主观故意行为,遂对上述6票出口货物作出更改税号并罚款63万元的处罚决定。 
二、处理结果 
该生物公司对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海关维持处罚决定后,该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后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深圳海关隶属笋岗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海关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应诉: 
一是由广州海关化验中心2009年9月14日作出的《海关化验鉴定证书》,鉴定结论为罗汉果甜苷,归类参考意见是税号2938.9090,根据《海关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该化验结果可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二是在商品归类上,海关认定该商品归入税目29.38符合《税则》的规定,且归入第二十九章并不意味着否定商品的可食用属性,因此海关的归类结论并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是依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该公司对罗汉果甜苷的税号申报不实,涉案6票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576万元,海关处以罚款6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四是根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对深圳海关隶属机场海关明确指出该公司罗汉果甜苷归入税号1302.1990错误时起至本案查获时止,该公司仍然故意以错误税号报关的6票罗汉果甜苷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三、评析: 
法律赋予了海关认定商品归类的权力,作为执法人员应依法行政。根据《关税条例》的相关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号;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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